编辑: 阿拉蕾 | 2022-11-06 |
沧州化工 和宝硕股份先后通过破产重整化解风险.但 由于 其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制度, 尚无成熟经验可供借 鉴, 本文拟通过对宝硕股份 、 沧州化工破产重整实 践的分析, 提出若干完善建议 .
一、 案情介绍 ( 一) 破产重整概况 宝硕股份截至
2 0
0 6年底, 公 司账面显示 总资 产为
2 2 .
9 1 亿元 , 总负债为
3 8 .
4 8亿元.沧州化工
2 0
0 6年年报显示 资产总计
4 1 .
7 2亿元 , 负债总计
5 1 .
5 4 亿元.两家公司面临情况几近相同, 一是均 河北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高级经济师. 河北证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河北证监局上市处工作人员. 连续两年亏损, 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是均因虚假信息披露而被证券 监管部门立案稽查;
三是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2
0 0
7 年6 月1日, 新破 产法正式实施, 宝硕股份、 沧州化工为了挽救危机 , 避免破产, 先后申请 重整并得到法院批准. ( 二) 破产重整过程 从实践看 , 两家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
1 .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宝硕股份于2
0 0 7年1月被债权人 申请破产偿债.3个月后 , 沧州 化工也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别受理了破产 申请.
2 . 债务申报及审核 保定中级人民法院、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通知并公告了申报 债权事项, 并审核债权.
3 .审计、 评估 、 偿债能力分析 宝硕股份 、 沧州化工两家公 司破产管理人分别聘请专业机构对公 司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 测算债权及资产比率, 分析偿债能力.
4 .核算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 , 权衡破产重整的可行性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 在扣除担保债权、 税收债权、 职工债权、 破产费 用后 , 与裁定确认的债权相除可得出破产清算情况下的清偿 比例, 再估 算重整情况下的清偿比例, 制作债务清偿草案, 在法院的主持下, 相关 各方进行初步协商, 判断重整可行性.
5 .与重组方进行方案论证和谈判 两家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前期工作整理的基础数据材料, 包括公 司的法人架构 、 资产价值、 负债情况 、 偿债能力等, 与重组方进行资产重 组方案的论证, 并就具体减债条件展开谈判.
6 .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宝硕股份和沧州化工先后于
2 0
0 7年 6月
2 5日和
2 0
0 7年 8月
3 0 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核查 了申报的债权, 选聘 了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
7 .提出重整申请并 由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 、 宝硕股份、 沧州化工分别提出重整申请 , 并获得法院同意进入重整 程序.
8 .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主体就是重整计划的制作主体, 宝硕 股份、 沧州化工重整草案可分别概括为: (
1 ) 宝硕股份重整计划草案.债权调整方案为职工债权及税款债 权全额清偿 ;
优先债权在担保物变现价值范围内全额清偿, 可清偿债权
1 4 ,
5 7
6 .
2 8 万元;
普通债权总额为4
7 9 ,
7 5
1 .
6 9 万元,
1 0万元以下部分债 权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
1 0万元 以上的债权可通过
1 3 % 比例现金清 偿, 也可由出资人让渡的流通股股票按债权 比例进行分配, 流通股股东 共计让渡
4 0 ,
2 9
5 ,
7 8 4股,限售流通股股东共计让渡
1 2
6 ,
4 5
3 ,
2 3
1 股. 其中让渡的流通股按债权 比例向普通债权人分配 , 让渡的限售流通股 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经营方案为潜在投资人受让公司股权 , 承诺 向 宝硕股份注入资产, 提供资金支持, 保证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同时 对须偿还的债务提供担保. (
2 ) 沧州化工重整计划草案.债权调整方案为职工债权及税款全 额偿还 ;
普通债权人中5 0万元以上 ( 不含
5 0万元) 大额债权保证获得
1 1 .
3 3 %的清偿, 如出资人权益调整按重整计划草案预计变现, 可增加 清偿比例
2 .
9 5个百分点, 普通债权人中5 0万元以上( 不含
5 0万元) 大 额债权可获得
1 4 .
3 8 %的清偿.
5 0万元以下( 含5 0万元) 小额普通债 权按
3 0 %的确定比例清偿, 该小额普通债权的清偿 比例不受 出资人权 益调整后资产变化的影响.股权让渡方案为全体股东所持股份超过
1 0 万股以上的部分, 每户无偿减持
1 0 % , 共计减持2 ,
9 8
6 .
8 4 万股.管 理人将通过有偿转让股东让渡的股份来增加企业现金资产 , 提高普通 债权的重整清偿 比例. 宝硕股份 、 沧州化工重整方案中, 虽然均有股权让渡 内容, 但实质 上有本质的区别, 宝硕股份股权让渡 目的是以重组为 目标, 而沧州化工 仅是以偿还债务为 目的.
9 .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
2 0
0 8 年1月, 宝硕股份债权人会议中, 普通债权组表决两次均未 通过.2
0 0
7 年1
1 月19日, 沧州化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大额普通 债权人组未表决通过.法院最终强制裁定两家公司破产重整草案.
1 0 . 重整计划的裁定批准
2 0
0 8年2月5日,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宝硕股份重整计划.
2 0
0 7 年12月2 4日,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沧州化工重整计划.
1 1 . 重整计划开始执行 两公司被法院强制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后, 破产管理人向公司移交 财产和营业事务 , 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则需要向管理人报告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二、 案例分析 (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破产重整提起问题 从两家破产公司情况看 , 沧州化工 、 宝硕股份均是债务人提起的破 产重整申请.理论上 , 无论债权人、 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均可提 出破产重整 申请, 这样可以充分地保护各方的利益.但若任何债权人 均可申请公司破产重整 , 难免会产生随意性 , 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 资本市场的稳定.同时, 作为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应当履行哪些 内部程序 , 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另外 , 上市公司由于涉及广大的中 小股东利益 , 且股东持股 比例较为分散, 如何保障股东提起重整权利需 要进一步完善.
2 .公司治理问题 上市公司治理历来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破产管理人由于介入公 司营运 、 清算等事务或者监督公司破产重整的实施 , 势必对公司决策事 项具有重大影响.实践中, 公司法、 证券法虽然对上市公司三会运作有 严格要求, 但破产管理人往往成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太上皇, 造成破产公 司治理的瘫痪.宝硕股份、 沧州化工两家公司在信息披露、 重大事件决 策等涉及《 公司法》 、 《 证券法》 规定时, 仍旧由原来的董事会、 监事会、 股东大会形式上作出决议, 实质上三会的作用已名存实亡, 为此, 监管 部门要求破产管理人在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