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22-11-08 |
1 - ZJFC16-2017-0007 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 经纪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港区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 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 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 令第
8 号) 、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 见》 (建房〔2016〕16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了 《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嘉建〔2017〕5 号-2-(试行) 》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7 年5月27 日 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张仁贵副市长,蔡山林副秘 书长.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 年5月27 日印发 -
3 - 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促进行业健康 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 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 令第
8 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 见》(建房〔2016〕168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 统一部署、分 级管理 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1.规范经纪机构承接业务. 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 应 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 房地产经 纪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 经纪机构不得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 务. 2.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 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纪机构应会 同产权人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源核验, 并编制房屋状况 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经纪 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 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
4 - 3.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 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微信等不同渠道发布的 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 站、微信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 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 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 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 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 渠道上撤除;
对产权人已取消委托出售或出租的房屋,经纪机构 要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4.规范经纪服务价格行为.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 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经 纪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92 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8 号)及《浙江省商 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浙价检〔2011〕177 号)等法律 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 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 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产权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 同中约定.经纪机构不得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5.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
5 - ①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发布未经房源核验的虚假房源信息, 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 价格;
②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 低价收进高价卖 (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③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 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④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 谋取 不正当利益;
⑤为交易当事人逃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 就同一房屋 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 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倒卖房屋交易、纳税和不动产登记等 预约号码;
⑥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⑦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⑧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 经纪服务;
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制度 -
6 - 1.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要求,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 同网签系统建设. 备案的经纪机构可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 约.已建立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的县(市、区),要进一步 完善系统,实现行政区域的全覆盖和交易产权档案的数字化;
尚 未建立系统的,要按规定完成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 2.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 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 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 交易资金. 3.建立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各县(市、区)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手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的监测分析 工作,逐步建立分区域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合理 引导市场预期.
三、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 1.严格落实经纪机构备案制度. 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纯 房屋信息咨询类机构除外)应当按规定到各县(市、区)房地产 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 备案证书 ,备案有效期三年.通过互 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 应当到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主 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服务覆盖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 -
7 - 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纯房屋信 息咨询类机构除外) ,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符 合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服务资格的,可承揽存量房(二手房)经 纪业务.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经纪机构备案结果 及时上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的 经纪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经纪机构. 2.完善经纪机构备案一次性告知事项.各县(市、区)房地 产主管部门在办理经纪机构备案、变更、注销时,应按照 最多 跑一次 的要求, 一次性告知办理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服务备案、 存量房(二手房)经纪服务备案、经纪机构变更、注销备案须提 交的要件材料(详见备案须知). 3.强化经纪机构备案流程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纯房屋信息咨询类机构除外)因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从业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属地房 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经纪机构不再从事房地产 经纪业务的,应当于营业执照注销之日起
30 日内,向属地房地 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本办法下发前已经备案的机构, 备案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承接 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重新申请办理备案.本办 法下发前尚未备案的机构, 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3 个月内申 请办理备案.新设立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 -
8 - 按本办法要求备案. 4.加强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各县(市、 区)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 度,鼓励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经纪机构从 业人员资质数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且专门从事存量房 (二手房) 经纪服务的, 可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组 织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通过考核的,核发培训考核 合格证书. 已具有资质的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由相关部 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 务水平. 5.加强行业信用管理.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制度, 对诚实守信 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在办理房源 核验、合同网签、代办贷款等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绿 色通道 等便利服务措施;
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 次;
在选择经纪机构运营管理政府投资的公租房时,优先考虑诚 信经纪机构. 6.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建立 健全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 则、争议处理规则,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 务等方面的功能. 各级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 -
9 - 动,督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消费者权 益,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本办法自
2017 年6月26 日起施行. 附件: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须知 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备案申请表 4.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申请表 5.授权委托书 6.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样式) 7.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副本(样式) -
10 - 附件
1 备案须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 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行业健康发 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令 第8号) 、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建房〔2016〕168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理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服务备案的, 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②在嘉兴市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为专营房地产经纪业务;
④本机构持有的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登记证书、 房地产经 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登记证书
5 张(含)及以上,其中必须持有房 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登记证书
2 张(含)及以上;
⑤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包括不动产登记证书或租赁协 议(复印件) ;
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⑦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⑧本机构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
⑨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
11 - 复印件均须校验原件.
二、办理存量房(二手房)经纪服务备案的,须提交以下材 料: ①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②在嘉兴市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注明房地产经纪业务内容;
④本机构持有的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登记证书
1 张(含) 及以上,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登记证书
2 张(含)及 以上,或嘉兴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3 张(含)及 以上;
⑤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包括不动产登记证书或租赁协 议(复印件) ;
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⑦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⑧本机构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
⑨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均须校验原件.
三、办理经纪机构变更备案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