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11-06 |
2019 年2月21 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项目编码:2019-500116-33-03-062074)同意该项目 备案.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珞 璜工业园 B 区,项目不新增占地,在公司喷涂车间现喷粉生 产线南侧闲置区域新建
2 条自动喷粉生产线(共用前处理工 序) ,新增年喷涂
500 万件通讯基站零部件的生产能力;
同 时在机加车间闲置区域新增
18 台冲床,在现机加生产线基 础上增加冲铆工序,为机加产品加装散热片,机加产品生产 规模不变,项目总投资
800 万元,环保投资
25 万元.建设 单位和环评单位均必须遵守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实、 科学、全面、系统的对通迅零部件冲铆及喷粉线技改项目可 能产生的影响、危害或污染进行预测、评价和提出有效的对 策措施,并对其结果或后果分别承担侵权责任和连带责任. 重庆市鼎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通迅零部件冲铆及喷粉线 技改项目的建设单位,是解决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环境污 染、生态破坏、污染扰民投诉纠纷或环境危害等其他不良后 果的主体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受建设单位的 委托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根据专家对你单位报送的通迅零部件冲铆及喷粉线技 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经我局研究,现审批如 下:
一、根据该区域环境容量现状,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主 要污染因子执行以下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化学需氧量 0.670 吨/年、氨氮 0.168 吨/年、二氧化硫 0.106 吨/年、氮 氧化物 0.787 吨/年;
当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 要求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你单位取得的主要污染 因子排放总量指标进行调整.
二、该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环 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 染、生态破坏、污染扰民投诉纠纷、风险事故、环境危害等 其他不良后果.
(一)做好废水处理工作.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 分流,污水管网应使用专用管道,并标识清晰.项目产生的 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槽液更换废水、补水废水、吹水废水、 车间清洁废水、挂具清洗废水、纯水系统浓水、热水炉废水) 和职工生活污水等.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 依托厂区原有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园区 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加强废气治理措施.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气主 要为热水炉废气、脱水烘道废气、固化烘道废气、热洁炉废 气、喷粉废气等.热水炉废气和脱水烘道废气经管道收集后 由1根15m 高排气筒(4#)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排放;
固 化烘道废气由管道收集引至"喷淋塔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由条
1 根15m 高排气筒(5#)达《工业炉窑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 (DB50/659-2016)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 (DB50/418-2016)标准排放;
热洁炉废气直接由 热洁炉现有 15m 高排气筒(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 (DB50/659-2016)标准排放;
加强车间通风,减轻喷 粉粉尘等对环境的影响.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 噪声源,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四)依法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收 集暂存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一般固体废物经集中收集 后外卖;
生活垃圾收集后由交园区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严格环境风险防范.危险废物临时贮存间严格按 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01697-2001)建设, 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要求标示环保标志;
脱脂剂、除垢剂、钝化 液等存放区域设置围堰,且地面做好防渗处理,防止泄漏物 漫流出库房;
加强分区防渗措施建设;
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 范制度,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防止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六)建设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固 体废物等污染物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完工投入生产或使 用,并进行实际排污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该建设项目环 保设施验收.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 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 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建设单位自 行承担:
(一)该项目建成后未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准书要求 落实各项措施,擅自改变原辅材料或者工艺等,造成污染危 害、污染事故或污染扰民;
(二)该项目未按照本批准书要求,擅自排放重金属污 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 环境影响报告表中, 相关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六、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 监督管理.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抄送: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工商大学环 境保护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