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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编号: CEL 031―2016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1 总则 1.

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质检总局第

35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燃气为能源的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60 kW 的中餐燃气炒菜灶(以下简称炒菜灶)、每个灶眼额定热负荷 不大于

80 kW 且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

600 mm 的炊用燃气大锅灶 (以下简称大锅灶)和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80 kW 且蒸腔蒸汽压力 不大于

500 Pa(表压)的燃气蒸箱(以下简称蒸箱)的能源效率标 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所指燃气是指 GB/T 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规定的燃气.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额定热负荷(kW);

(5)热效率(%);

(6)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2 (7)能效信息码;

(8)能效 领跑者 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 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热效率和热负荷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30531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 式见附件 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 ,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

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 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3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热效率应当依据 GB

30531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 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热效率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 围,被测产品的热效率应当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标识标 注的额定热负荷是指主火额定热负荷.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30531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 领跑者 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商用燃气灶具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加施在商用燃气灶具本体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 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 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4 5.5 加施在商用燃气灶具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 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 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 厂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 领跑者 信息的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 但结构和加热单元相同、热效率和额定热负荷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 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 案,向授权机构提交《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见附 件3) ,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 中国能效 标识网 (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当完备、真实. 6.3 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 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标识的备案工作.

5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每年

3 月15 日前, 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 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规格型 号产品的标识备案情况;

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

标识使用情况等标 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于备案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标识 样本.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 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 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核实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 检查情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 诉和举报: 电话/传真: (010)58811738/1783;

网络: 中国能效标识网 (www.energylabel.gov.cn) .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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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 主检: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8 注意事项1. 报告无 检测报告专用章 或 检测单位公章 无效. 2.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 检测报告专用章 或 检测单位公章 无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当加盖骑缝章. 4. 报告涂改无效. 5. 若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当于收到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检测 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 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 检测和判定依据为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实施规则所引用标准 的现行有效版本. 检测单位名称: 检测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传真:

邮箱:

9 检? ? 测? ? 报? ? 告? 编号: 共页第页规格型号 样品名称 商标抽样单序号 样品等级 抽(送)样地点 样品数量 抽(送)样日期 样品基数 到样日期 检测完成日期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检测和判定 依据 检测项目 热负荷、热效率 检测结论对XXXX 生产的规格型号为 XXXX 商用燃气 灶具的热负荷和热效率项目进行检测,所检项目符 合GB

30531 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其能效等级 为X级. (以下空白) (检测报告专用章) 年月日10 编号: 共页第页燃气类别 人工煤气(5R 6R 7R) 天然气灶具(4T 6T 10T 12T) 液化石油气灶具(19Y 20Y 22Y) 电源 直流 V mA 交流 V mA 稳压器 有无额定功率(kW) 运行噪声等级 产品类别 中餐燃气 炒菜灶 炊用燃气 大锅灶 燃气蒸箱 空气供 给方式 鼓风预混式 鼓风扩散式 引射大气式 强制排气式 鼓风预混式 鼓风扩散式 引射大气式 强制排气式 鼓风预混式 鼓风扩散式 引射大气式 灶眼数 单眼灶 双眼灶 眼灶 单眼灶 双眼灶 眼灶 / 点火方式/ 常明火点火方式 常明火 人工点火 装置 电点火器 点火燃烧器 人工点火 装置 电点火器 常明火 自动程序控 制点火 熄火保护装置形 式/火焰监控装 置形式 热电偶方式 离子感应式 其它方式 (可选) 热电偶方式 离子感应式 其它方式 (必选) 热电偶方式 离子感应式 其它方式 (必选) 样品描述及说明灶口直径/ 热负荷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水胆容量 L 额定热负荷 kW

11 编号: 共页第页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__kW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外形尺寸 (长*宽*高) (mm*mm*mm) 其它说明:

12 编号: 共页第页样品描述及说明附样品铭牌和照片 (应包括炉膛和燃烧器等体现燃烧和换热的部 件), 照片要求清晰可见.

13 编号: 共页第页检? ? 测? ? 结? ? 果? 序号检测项目 技术要求 额定 值 标准 规定 值 实测值 单项 判定 能效 等级 判定

1 热负荷 ①

2 热负荷 ②

3 热负荷热负荷 ③ 按相关产 品标准的 规定. 单位:kW

4 热效率 ①

5 热效率 ②

6 热效率 ②

7 热效率热效率 平均值 按GB

30531 的规定. 单位:% 备注:热负荷 ① 、热负荷 ② 、热负荷 ③ 请根据被测灶具实际灶眼数量按每个灶眼额定热负荷自 大到小的顺序填写,多于

3 个灶眼的请自行将表格扩充,不需要填写的项,请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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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一、 备案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如下: 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本规格型号产品变更能源效率标识时,向授权机构更新备案;

确保该规格型号产品始终符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相关要求.

二、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信息 生产者名称:规格型号:商标:项目 额定值 实测值 备注 热效率(%) 热负荷(kW) 能效等级

三、初始使用日期 本能源效率标识于 年月日开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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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样品描述 燃气类别 人工煤气(5R 6R 7R) 天然气灶具 (4T 6T 10T 12T) 液化石油气灶具(19Y 20Y 22Y) 电源 直流 V mA 交流 V mA 稳压器 有无额定功率(kW) 运行噪声等级 产品类别 中餐燃气 炒菜灶 炊用燃气 大锅灶 燃气蒸箱 空气供 给方式 鼓风预混式 鼓风扩散式 引射大气式 强制排气式 鼓风预混式 鼓风扩散式 引射大气式 强制排气式 鼓风预混式 鼓风扩散式 引射大气式 灶眼数 单眼灶 双眼灶 眼灶 单眼灶 双眼灶 眼灶 / 点火方式/ 常明火点火方式 常明火 (必选) 人工点火装置 电点火器 点火燃烧器 (必选) 人工点火装置 电点火器 常明火 自动程序控 制点火 熄火保护装置形 式/火焰监控装 置形式 热电偶方式 离子感应式 其它方式 (可选) 热电偶方式 离子感应式 其它方式 (必选) 热电偶方式 离子感应式 其它方式 (必选)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灶口直径/ 热负荷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水胆容量 L 额定热负荷 kW

16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外形尺寸 (长*宽*高) (mm*mm*mm)

五、产品基本配置清单 序号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 技术参数 生产者 (全称) 陶瓷 金属网 硬质不锈钢 铁质

1 燃烧器 具体型号 其它 备注:如上述零部件属多个生产者,均应当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

六、其它信息 序号 规格型号 热效率(%) 额定热负荷 (kW) 能效等级 备案方: 公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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