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8-01-12 |
2 , 行政许可 , 客车租赁经营许可 ,,
【地方性法规】《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5月22日修正)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公交联营客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租赁客车、旅游客车和专项包车等道路客运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道路客运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开办道路客运经营业务应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须持有关证明,报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公安、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办理有关证照;
(三)取得上述证照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客运准运证》、《客运准驾证》.第13条道路客运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6个月仍未经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第14条道路客运经营者停业或歇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或歇业前3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规章】《沈阳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46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企业从事客运车辆租赁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持有关证明、资料及书面申请书,到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资审;
(二)资审合格后,到工商、税务、车辆定编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和手续;
(三)取得上述证照后,由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客运租赁车辆准运证》及营运票据,准予营运.第八条租赁经营者停业、更新或转卖车辆的应于7日前,歇业的应于30日前向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申报,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 交通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2)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实施机关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1)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客运车辆租赁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客运车辆租赁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2)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市交通局是我市客运车辆租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客运车辆租赁的管理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