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0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区卫计局 , 自持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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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 部委规章 ,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 区卫计局 , 自持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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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安或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 部委规章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被许可人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并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原许可证件上予以注明;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 区卫计局 , 自持 , 保留 ,,

3 , 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 ,

1 ,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 《山东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 , 鲁卫法监字【2012】47号 , 省部门文件 , 《山东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2012年9月鲁卫法监字【2012】47号)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公共场所建设或经营单位应向原负责设计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㈡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及其说明;

㈢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

㈣建设项目验收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书(设计卫生审查需提供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

㈤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 区卫计局 , 自持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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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工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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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卫计局 , 区卫计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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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及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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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卫计局 , 设计单位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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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卫生评价、检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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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卫计局 , 评价检测机构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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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卫生要求的设备、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及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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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卫计局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测机构 , 保留 ,,

4 ,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 ,

1 ,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书 , 《山东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 , 鲁卫法监字【2012】47号 , 省部门文件 , 《山东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鲁卫法监字【2012】47号,2012年9月14日印发)第八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具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㈠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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