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3-07-22

5.按照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达到招标限额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方式发包,未取得审批、核准部门关于招标方式的审批、核准意见的;

6.应邀请招标发包的项目,邀请的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

7.其他证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招标法定程序发包的情形. 第四条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检查对象:建设单位.

(二)检查资料: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三)认定情形: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

2.违反有关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4.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的;

6.限定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的企业注册地的;

7.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提出背离招标项目实际的过高资质、资格等级要求或者业绩要求的;

8.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公开期限、发售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

9.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10.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

11.其他证明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第五条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一)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二)检查资料: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3.施工图设计文件;

4.报验资料,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5.工程款收付凭证.

(三)认定情形: 1.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二个或以上承包单位的;

2.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的,合同约定可由建设单位代付的除外;

3.报验资料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中出现两个或以上承包单位的;

4.其他证明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情形.

第二章 对施工单位转包行为行政检查的工作指引 第六条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实施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一)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二)检查资料: 1.中标通知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3.报审资料、报验资料、监理通知书、监理例会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验收记录等施工资料;

4.施工单位与工程实际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协议;

5.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6.工程款收付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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