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3-07-22 |
(三)认定情形: 1.中标通知书上的施工单位与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中标单位企业名称变更、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2.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4.监理例会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验收记录等施工资料出现的施工单位与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中标单位企业名称变更、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5.其他证明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实施的情形)、个人施工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七条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一)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二)检查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2.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3.报审资料、报验资料、监理通知书、监理例会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验收记录等施工资料;
4.工程款收付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认定情形: 1.所有分包合同的分包工程内容汇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承包工程范围一致的;
2.其他证明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一)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
(二)检查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的文件;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公司任命书、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注册安全生产执业资格证书;
4.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开工报审表;
5.工程开工令;
6.各项报审资料、报验资料、验收表;
7.施工日志、监理例会记录.
(三)认定情形: 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责任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