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3-07-22 |
3.施工日志、监理例会记录内容中出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九条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一)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二)检查资料: 1.施工合同;
2.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和对应发票,以及进场的报审表、备案表;
3.工程款收付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认定情形: 1.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2.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又不能进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