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3-08-30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提高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5〕2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满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诚信要求) 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从业原则,应独立于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保证检验活动的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可追溯性,不得出具不真实数据和虚假结果的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与其所从事的检验项目委托方,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
(二)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
(三)参与和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向委托方、利益相关方索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医疗器械;
(七)其他任何影响检验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的活动. 第四条(工作责任) 检验机构应对出具的医疗器械检验报告及检验工作行为负责. 第五条(社会责任) 检验机构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完成常规检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医疗器械安全社会共治工作.检验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查办医疗器械安全案件和安全突发事件,完成相应的应急检验和不良事件再评价等工作.检验机构应建立应急、创新及优先等特别程序医疗器械检验的绿色通道. 第六条(保障安全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检验机构安全控制和人员健康保护,规范危险品、废弃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和处置,加强安全检查,制定检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障检验工作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七条(责任追究要求) 检验机构应明确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职责,制订相应的奖惩措施,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对检验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八条(鼓励技术创新) 鼓励和支持检验机构围绕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医疗器械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积极开展检验技术、检验设备、标准物质等创新研发工作,有效利用信息化技术平台和数据共享平台. 第九条(接受公众监督) 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已获得的检验能力范围、工作流程和时限、投诉渠道等,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医疗器械样品的管理 第十条(总体要求) 检验机构应结合医疗器械样品的特点,建立和保持检验样品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或返还的管理程序,避免样品的变质、污染、丢失或损坏. 第十一条(样品受理)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获得正确开展检验工作所需的产品技术要求、技术资料、标准品/参考品及其他辅助用品等. 检验机构在受理检验申请过程中,发现检验用样品存在非自有样品等不真实行为的,应不予受理并报告医疗器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样品标识) 检验机构应有清晰标识检验样品的标识系统,适当时,标识系统应包含一个样品或一组样品的细分和样品的传递,样品在检验机构负责的期间内应保留该标识.该标识系统应确保样品在实物上、记录或其他文件中不被混淆. 第十三条(样品流转) 检验机构应对样品的接收、检验、贮存过程予以控制,并提供有效控制的证据. 样品运输过程中诸如温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对检验结果有影响的,应核查并记录所接受样品时的状态. 对于需要在规定环境条件下贮存的样品,如诊断试剂、特殊生物材料产品等,应保持、监控和记录相应的环境条件,确保样品的完整性且不会改变其性状. 第十四条(样品处置) 检验机构应建立样品弃置程序,确保废弃的样品不再进入流通环节或被使用.应建立可能对人体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医疗器械样品的管理程序,确保样品弃置过程安全受控.废弃物的处置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理措施,防止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监督抽检样品) 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检工作时,应及时接收抽检样品,对于不满足抽样方案规定要求的样品,应按规定退回并记录,同时将情况上报监督抽检部门. 承担医疗器械监督抽查检验复检工作时,检验机构作为复检单位的,应及时向原承检单位出具公函,调取样品及相关资料.检验机构作为原承检单位的,应于收到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样品及相关资料,并同时提交原检验过程及结果判定依据等说明材料,以满足样品本身和抽检工作方案中规定的要求. 监督抽检工作方案中规定返还样品应当在抽检结果公示后及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