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3-10-25 |
(四)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五)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六)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查询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核:
(一)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二)查询人系近亲属的,须提交结婚证、户口本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须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查询人为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法律援助公函.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材料审核情况进行登记,复印查询人提供的证件、委托书等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互联网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可以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查询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不符合查询条件的,说明理由,不予查询.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查询经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所办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可以到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填写《关于协助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函》(详见附件2),列明查询需求并与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联系,传输有关材料,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查询账号. 第十四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等原因丧失查询资格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查询账号.案件办理部门在知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案件办结后三个月,人民检察院不再提供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
(一)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重要案件信息范围: 1.行政职级为厅局级或厅局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2.全省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3.社会关注的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4.全省检察机关开展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结果信息;
5.反映全省检察业务工作亮点的信息;
6.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重要案件信息范围: 1.行政职级为厅局级、县处级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及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2.本地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3.社会关注的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4. 本地区检察机关开展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结果信息;
5.反映本地区检察业务工作亮点的信息;
6.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发布重要案件信息范围: 1.行政职级为县处级、乡科级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地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2.本地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