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3-10-25

3.社会关注的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4.本院开展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结果信息;

5.反映本院检察业务工作亮点的信息;

6.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对不属于重要案件的普通案件,不得通过重要案件信息平台发布. 第十七条 重要案件信息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发布已经获得批准的重要案件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重要案件信息的发布.没有设立新闻宣传部门的检察院,应当由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部门负责发布. 第十九条 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拟写重要案件信息,并填写《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审批表》(详见附件3)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交新闻宣传部门或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部门发布.新闻宣传部门或负责新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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