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3-10-27
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014年3月21日公司第二十二次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Jilin Forest Industry Group Finance Co.,Ltd 第三条 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1399号 邮政编码:130012 第五条 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六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部分控股子资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出资人、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九条 公司在银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条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银监会第[2005]225号批复,从事下列业务: ㈠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㈢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㈣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㈤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㈥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㈦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㈧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㈨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㈩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十二)有价证券投资.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需要,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㈠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㈡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业务,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调整业务范围必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元整. 第十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依法登记后不得减少,经股东会同意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可予以增加. 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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