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3-10-27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不购买该转让股份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设立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由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股东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持股比例(%) ⒈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00048 ⒉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2,00024 ⒊吉林森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2,000

4 ⒋吉林森工融信控股有限公司 2,000

4 ⒌吉林省临江林业局 1,500

3 ⒍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 1,5003 ⒎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1,500

3 ⒏吉林省露水河林业局 1,500

3 ⒐吉林省泉阳林业局 1,000

2 ⒑吉林省湾沟林业局 1,000

2 ⒒吉林省红石林业局 1,000

2 ⒓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7001.4 ⒔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 3000.6 第二十条 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可增加相应资本金,并由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以下事项: ㈠公司名称;

㈡公司登记日期;

㈢公司的注册资本;

㈣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㈤出资证明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 ㈠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㈡股东的出资额;

㈢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可向银监会申请,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仅在母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银监会备案. 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或代表处的全部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七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㈠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按其出资额占公司股本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㈡依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㈢优先购买其他股东的转让出资;

㈣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㈤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㈥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㈦依法按出资比例享有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第二十八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㈡按规定缴纳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㈢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㈣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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