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3-10-27 |
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
㈢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㈣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
㈦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㈧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㈨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㈩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股东就前条第
(七)、
(九)、
(十)、(十一)款做出决议时,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将所议结果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东会就前条其他条款做出决议时,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前条所列款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执行董事主持. 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须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记载所议事项结果,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人,执行董事一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按《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资格核准.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㈠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㈢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㈥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㈦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决定其报酬事项;
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由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荐,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资格审核同意后,由全体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进行选举且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方式产生.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㈡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㈢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㈣签署公司股权证明、公司债券. 第四十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向各董事发出通知,但有紧急事由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须做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三名,财务总监一名.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