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3-10-27

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须按《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资格核准.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和对外经济、法律等有关事务,依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㈡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㈣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㈤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㈥提请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㈦聘任和解聘、奖励和处分公司除应届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

㈧定期向董事会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汇报公司经营状况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为非董事时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2名.监事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公司财务;

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㈢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㈥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㈦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务.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㈠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㈡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㈢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㈣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㈤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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