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3-11-22 |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按照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统筹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要求,确保扩大试点工作按计划、按节点顺利有序推进.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职能作用,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通力协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改革试点任务. 附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现新老人员平稳过渡和新旧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配套政策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2〕24号)相关要求,现就中小学教师职务过渡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过渡范围、对象和对应等级
(一)范围和对象:试点市(州)范围内在编、在职的普通中小学(民办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以及市、县教研室和省属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对应等级: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原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
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
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
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过渡办法
(一)现有在职的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二)过渡后的各职(级)中小学教师超出新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通过退休、调离等自然减员逐步控制在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
(三)对于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保留原任职资格,按照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可不再参加评审.
(四)对未经省职改办批准,各地自行评审、自行颁发证书的资格一律不得过渡.原省上规定评审的各类小范围有效的高级职务资格在过渡时必须注明小范围有效资格.
三、过渡程序
(一)学习宣传.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中央两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过渡的有关规定办法,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过渡的范围、对象、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市(州)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