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4-04-16
渝商务〔2017〕38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6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91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2016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要求.

根据《通知》精神及《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现将做好我市2016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

(二)新增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金主城9区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渝西地区原则上不得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其他区县原则上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在三年以上的商业用房作为典当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并能够按照要求配备办理业务所需的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控股;

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出资额应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以内,并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

(六)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入股资本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均须提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上述人员均非公务员.

(九)新增设立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金和经营场地,股东须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十)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

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十一)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十二)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及公安机关有关治安管理的要求. 申请开设典当行分支机构,除按照新开设典当行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015年度年审结果为A类,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等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典当行设立申请 1. 设立申请(主送机关为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申请内容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代理人姓名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相关制度等. 2. 出资协议. 3. 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内容载明: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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