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4-07-22 |
(3)出嫁后因本次搬迁又将户口迁回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和夫妻间为取得宅基地而分户的;
(5)在2016年11月30日之前(杭发改审〔2016〕85号文件发文时间),除因学生毕业、军人转业、结婚、出生需落户外,分户和户口迁入的. 3.宅基地安置地点:工业园区龙翔村安置点. 4.龙翔村安置点宅基地安置地价:840元/O.宅基地安置面积与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等面积部分按实收取基础造价成本,超出被搬迁合法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再加小区配套设施费等860元/O结算. 5.龙翔村宅基地安置点的户型、标准和建设原则: (1)户型面积为:约80O、100O二种户型(具体以规划设计为准). (2)供地标准:达到 三通一平 (即供水主管道到位,主干电路到位,主干道路畅通,场地平整). (3)建设原则:被安置户必须按搬迁实施部门提供的建筑施工图进行建设.经验收合格的按本方案第六条第7款的规定给予奖励.如有违反的,不予奖励并由有权部门对违建部分实施强制拆除.
五、房屋产权、用途的认定 1.被搬迁住宅房屋的认定参照《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城区住宅房屋产权认定与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2013〕124号)和《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收房屋产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2014〕134号)执行. 2.房屋用途、面积、建筑时间的确认以临城镇政府认定为准. 3.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住宅房屋补偿问题 ①1990年4月1日以前建设的房屋按《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城区住宅房屋产权认定与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2013〕124号)执行;
②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在祖遗房屋宅基地上改建的主体房屋视为土地来源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③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前建设的房屋视为土地来源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④有耕地的当地现籍农户在1999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房屋,符合 一户一宅 ( 一户一宅 由龙翔村委会和临城镇政府认定)原则建设的房屋,能提供临城镇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四层及以上房屋按重置价扣除折旧后补偿;
三层加梯间以下房屋按实际面积予以认定,并按以下办法补偿安置: a.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5日《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17号)发布前建设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付拆除的,按补偿标准的80%予以奖励,逾期不予补偿;
b.2007年8月16日至2010年9月21日《通告》(杭政〔2010〕11号)发布前建设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付拆除的,按补偿标准的70%予以奖励,逾期不予补偿;
c.2010年9月21日《通告》(杭政〔2010〕11号)发布后至2013年底县执法局成立前建设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付拆除的,按补偿标准的50%予以奖励,逾期不予补偿. 4.外来户房屋补偿问题 参照以上条款,按照本地户标准的50%的金额予以补偿,奖励办法不变.
六、激励政策及奖励优惠办法 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搬迁实施部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间段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享受如下激励政策及奖励优惠政策;
在第二奖励时间段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其奖励优惠政策减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