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5-02-04 |
(一)发包项目概况;
(二)双方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四)安全设施和作业条件;
(五)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六)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七)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八)安全生产检查与考评;
(九)违约责任;
(十)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 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项目承包单位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栏目、金额及使用范围,及时、足额支付安全费用,并监督项目承包单位将安全投入落实到位;
对未预见的安全生产费用,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根据合同约定劳动防护用品由项目承包单位自行提供的,发包单位应对项目承包单位使用的劳保用品进行符合性检查.
(三)不得擅自压缩发包项目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项目承包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四)对项目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方法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
督促项目承包单位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技能等教育培训;
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到岗到位等情况.
(五)对入厂的项目承包单位提供的设备设施、工机具、防护用品等进行必要的检查,涉及特种设备、防爆设备的,要严格设备的合格性检查.
(六)项目开工前,应与项目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的范围、职责和有关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并保证交底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告知发包项目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施工(作业)现场出现多个项目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发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施工(作业)现场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七)检查、督促项目承包单位编制的项目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爆破、吊装、高处、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或其他危险作业应当纳入本单位特殊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安排专门的安全督导员并督促项目承包单位指派安全管理人员协同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对项目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风险辨识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健康监护、用工变化等情况开展检查,防止项目承包单位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
项目施工(作业)区域的外围,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八)督促项目承包单位为作业人员投保工伤保险,从事高危行业作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其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九)建立健全发包项目安全生产考核激励机制,鼓励推行安全积分管理,对项目承包单位进行安全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项目费用及承包商安全诚信等级挂钩. 第十二条 项目发包单位对项目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安全法规标准及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