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5-08-03

一、本次估价的一般假设

1、估价对象产权明晰,手续齐全,可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

2、买卖双方的交易目的都是追逐自身最大经济利益,在适当的期间完成谈判和交易,洽谈交易期间物业价值保持稳定.

3、交易双方都具有完全市场信息,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不考虑特殊买方的附加出价.

4、市场供应关系、市场结构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实质性改变.

5、本次评估对象建筑面积共计6341.1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1507.55m2,数据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数据确定.

二、不确定事项假设

1、估价人员现场勘察时,未对其做建筑物基础、房屋结构上的测量和实验,本次估价假设其无建筑物基础、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质量问题.

2、估价结果未考虑估价对象其所有权人已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及经营决策失误或市场运作失当对其价值的影响.

三、背离实际情况假设

1、估价结果是为确定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委托人执行司法拍卖提供参考依据,估价时没有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市场供应关系变化、市场结构转变、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也没有考虑估价对象将来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式下的特殊交易价格等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估价结果一般亦会发生变化.

2、本次估价是以提供给估价机构的估价对象不存在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为假设前提.特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四、不相一致假设

1、估价对象的司法委托日为2015年2月13日,设定司法委托日为价值时点,估价对象现场实地查勘日为2015年3月3日,司法委托日、实地查勘日及报告使用日有一定的时间差异,在此假定估价对象在各时间点的市场状况和物理状况一致.

五、本报告使用的限制条件

1、本报告仅为确定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委托人执行司法拍卖提供参考依据,不作它用.

2、本报告使用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估价目的在报告完成后的一年内实现,估价结果可作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参考,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估价.

3、本报告专为委托人所使用,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估价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当事人若对价格有异议,在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异议,逾期视为认同. 第四部分 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委托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正权 联系

电话:0574-87848165 传真:0574-87899204

二、估价机构 估价机构:宁波市镇海永正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谡住所: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工农路8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11000039118 资质等级:贰级 行政许可决定书号:浙建住房许[2014]0019号 证书编号:浙建房估证字[2001]019号 有效期限:2013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

三、估价目的:为委托方执行司法拍卖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四、估价对象概况

1、估价对象的界定 估价对象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351号、361号,房屋建筑面积共计6341.11m2,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1507.55m2.估价对象所在位置东临开明街、南临华楼街、西临老实巷、北临中山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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