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6-02-1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浙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与创新载体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知识产权评审、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类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登记制,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遵循 统一建设、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 的原则.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计财处负责专家库的整体设计、建设、管理和评价,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专家评价、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初审后的专家资格进行审定,推荐海内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形成相应领域的专家库,按规定使用相应评价类别的专家库.每年年末对相应专家库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专家调整意见. 第七条 专家库的日常运维、系统管理和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专家出入库初审、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专家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八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职业道德;
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三)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科技专家库专家的各项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五)没有科技信用不良记录,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除符合第八条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技术专家 1.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专家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
(2)基层科研人员可适当放宽,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8年以上. 2.企业专家 (1)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2)科技型上市公司、省龙头骨干企业、 三名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企业,或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二)管理专家 1.担任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职务;
2.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担任中层以上职务超过5年;
3.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创新创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4.国家和省级创新型企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转制院所等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