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6-03-30 |
资产负债担保程度的限制)? (8)如果引入自救债务最低要求,对于银行融资和对实体经济的信贷供给将有什么影响? 3.跨境合作 本轮金融危机凸显了处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时母国和东道国合作中障碍重重的事实.应设立双边及多边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受到影响的经济体如何就处置单家机构开展合作等.目前,跨境处置工具尚不充分,推动跨境合作需要进一步法律授权.跨境金融机构应签订跨境合作协议. 问题讨论: (9)母国和东道国当局合作的法律义务应如何设计?该法律义务应有何标准? (10)附件3《单家机构跨境合作协议的基本要素》是否覆盖了单家机构跨境合作协议的关键要素?在实施中,该附件提出的协议是否能够确保有效的跨境合作?如何加强有效性? (11)哪些当局应成为协议的各方,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4.可处置性评估 目前,由于监管当局的权力有限、各国当局缺乏跨境合作的法律权限,以及跨境机构结构和业务的复杂性,几乎没有任何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能够得到快速、有效的处置.为分析现有框架、法律权限如何进行改革,应对每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可处置性评估.本文的附件4《可处置性评估》提出了评估的详细过程及内容,以及对现有处置工具及处置战略可信程度和可行性进行评估的框架. 问题讨论: (12)附件4《可处置性评估》是否恰当覆盖了金融机构可处置性的决定要素?是否还有其他因素决定机构的可处置性? (13)附件4是否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当局应当遵循的合作进程? 5.恢复和处置计划 当金融机构处于压力状态时,当局及机构自身需要详细的应急方案以实施快速、设计周密的措施,以确保金融机构能维持其关键功能,而不影响整个金融体系.母国当局应确保:对金融稳定具有潜在影响的金融机构在清盘时应具有充分及可靠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问题讨论: (14)附件5《处置和恢复计划》是否包括处置和恢复计划的所有关键要素?还应包括何种要素?是否有要素不应包括在内? (15)附件5是否恰当包括了子公司层面准备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条件? 6.改善可处置性 复杂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模式、经济功能和业务条线分跨不同实体以及集团内部风险暴露网络使得处置变得更为艰难.金融稳定理事会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消除处置障碍: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依靠服务提供商、规范集团内部交易及国际支付业务.本文的附件6《改进可处置性的措施》提出了详细建议. 问题讨论: (16)是否存在其他不包含在附件6中的有效处置主要潜在障碍? (17)消除有效处置障碍的建议措施是否恰当?是否有其他可选择采取的措施? (18)现行担保和内部风险转移的替代方案是什么? (19)附件6中提出的建议应如何最好地融入整体政策框架中?需要哪些要求? 7.实施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相关建议的时间表 跨境合作协议 2011年年底前,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应开始就其跨境合作安排与东道国监管当局进行接触. 2012年6月底前,应确定信息共享形式,并完成合作协议初稿. 2012年12月前,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母国当局应与主要东道国监管当局签订合作协议. 恢复和处置计划 2011年12月底前,完成《恢复计划》初稿. 2012年6月前,完成《处置计划》初稿. 2012年12月前,完成《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 可处置性评估 2012年6月前,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母国当局应与机构及危机管理工作组成员就可处置性评估进行初步讨论. 2012年12月前,完成首次可处置性评估. 危机管理工作组(CMG)的扩展 2012年6月前,危机管理工作组应确定哪些经济体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但尚未加入危机管理工作组. 2012年12月前,应确定具有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但尚未加入危机管理工作组的母国和东道国当局合作及信息共享的形式. 问题讨论: (20)以上时间安排是否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