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6-03-30 |
(2)保护存款人、保单持有人及普通投资人,使其能够快速获得自己的资金;
(3)在公司股东、无担保及无保险债权人之间按照级别分配损失;
(4)不依赖公共部门提供的清偿力支持;
(5)避免不必要的价值破坏,尽可能降低母国和东道国的处置总成本;
(6)通过明确的法律和程序要求及有序的处置计划提高处置的速度、透明度及可预见性;
(7)法律授权国内处置当局与及国外相关当局进行合作、信息交流及协调;
(8)确保不能继续经营的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市场;
(9)具有可行性,继而提供寻求市场化解决方案的动机. 各经济体应具有一套专门的处置框架,使得处置当局具备处置不能持续经营的金融机构的多种方案. 处置框架应包含: (1)稳定方案(stabilization options),通过将金融机构的全部或部分业务直接或间接销售或转移给另一家机构,及/或以债权人资金资本化的实体,这些实体继续履行金融机构的核心功能. (2)清算方案(liquidation options),确保机构全部或部分业务的有序关闭或终止,同时保护受保险的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普通投资人及有担保债权人.
一、适用范围 处置框架应适用于任何一家在特定情形下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集团,包括:控股公司;
金融集团所有未受到监管的重要实体;
外国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二、处置当局 1.每个经济体应指定一家当局负责对金融机构行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