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6-11-30
致估价委托人函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贵院委托,本估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定,秉着客观、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对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西路惠泽北园30号3单元4层1号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一、估价对象 依据《司法鉴定委托书》,本次评估鉴定就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吴玲琳、金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如下事项进行鉴定: 对被执行人吴玲琳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西路惠泽北园30号3-4-1号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7月18日.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估价对象坐落于甘井子区红旗西路惠泽北园30号3单元4层1号,房地产权利人为吴玲琳,房屋号为088027197003004001,产别为私有房产,建成年代为2006年,结构为钢混,设计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86.06平方米,所在楼共11层,估价对象位于4层.另据现场勘察,估价对象实际用途为住宅,平面布局为二室一厅一厨一卫.估价对象主要装修情况为卧室及客厅地面铺地板,墙面刮大白,天棚刮大白,局部吊顶;

厨房及卫生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墙砖,天棚扣板吊顶;

塑钢窗,入户门为防盗门. 估价对象位于惠泽北园,以估价对象所在小区为中心,东北侧临山,西侧临易和熙园小区,北侧为惠润园,南侧临惠泽中园.估价对象约建成于2006年,根据国家有关房屋新旧程度判定标准,经估价人员现场勘察,确定其综合成新率约为90%.

二、估价目的 为确定估价对象市场价值提供参考.

三、价值时点 价值时点为2017年7月18日.

四、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对象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价值时点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估价方法 本报告采用比较法对估价对象进行评估. 比较法是根据替代原理,通过估价对象与可比交易实例的比较分析,根据可比交易实例价格测算估价对象价格的方法.

六、估价结果 本报告估价结果如下: 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大写)玖拾玖万叁仟肆佰圆整(99.34万元),单价为11,543元/平方米.

七、估价报告有效期 本估价报告自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八、估价报告份数 本报告包括致估价委托人函、估价师声明、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附件共六部分内容,必须完整使用方为有效.随此函附估价报告五份. 辽宁华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慧杰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本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说明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也对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291-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899-2013《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的规定开展估价工作,撰写估价报告. 5. 本次评估仅为核实房屋价值提供价格参考,不对其交易实现及权属变更提供保证.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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