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7-05-07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活动及直接投资业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直投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并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规定开展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 协会对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直投子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和直投从业人员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审慎尽责. 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

(二)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顾问服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投资限制、决策程序、投资流程、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内容.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对拟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充分、客观了解拟投资企业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跟踪、分析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加强对已投资企业的管理,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已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并及时处置出现的投资风险.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建立投资管理团队的跟投机制. 证券公司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提供担保.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不得以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投资机会,或者违法违规进行交易. 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应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前款所称有关协议,是指证券公司与拟上市企业签订含有确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条款的协议,包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等. 前款所称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是指证券公司虽然未与拟上市企业签订书面协议,但以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身份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了相关服务的时点,可以以证券公司召开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的日期认定.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对企业投资,不得以企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为前提.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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