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7-05-07

(一)单独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等非法活动,或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二)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三)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四)向客户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者固定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

(五)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侵占挪用客户资产;

(六)私自泄漏投资信息,或利用客户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七)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投资信息;

(八)损害所在机构利益的不当交易行为;

(九)在不同直投基金之间、直投基金和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之间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直投子公司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并在证券公司网站上披露直投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以及防范与直投子公司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情况.前述情况发生变更时,直投子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并报告协会. 直投子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月度报告.月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的业务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直投子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除业务情况和财务状况外,还应当包括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人员管理等情况.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直投子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直投子公司应当建立舆论监测及市场质疑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分析判断与直接投资业务相关的舆论反映和市场质疑,进行自我检查.自我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或者不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整改,相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协会,并向社会公开作出说明. 协会依据本规范对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活动进行执业检查. 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违反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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