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7-07-07 |
13.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1.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3.1.4磋商保证金递交证明;
13.1.5资格后审文件: 13.1.6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13.1.7其他响应资料. 13.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3.3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3.3.1企业概况;
13.3.2施工组织设计;
13.3.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3.3.4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3.3.5其他资料. 13.4供应商应当使用本磋商文件所提供的文件格式填写,如不够用时,供应商可按同样格式自行编制和添补.磋商文件中没有提供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3.5响应文件中的字迹必须清楚,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由磋商小组初审后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响应文件涂改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涂改页无效. 14. 响应货币 14.1 本工程响应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磋商有效期 15.1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60天内保持有效.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而予以拒绝.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特殊情况下,在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磋商有效期延长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中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磋商保证金 16.1磋商保证金金额: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16.2缴纳方式: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16.3供应商须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缴至指定账户.磋商保证金应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磋商有效期一致. 16.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人将视为不响应磋商文件而予以拒绝. 16.5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5.1 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
16.5.2 供应商有不真实响应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
16.5.3 成交供应商拒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或采购人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如有)而拒绝提交的;
16.5.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6.5.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6.6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6.7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7.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响应文件. 17.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使用A4纸(图纸等除外,如有)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 正本 或 副本 .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