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7-12-14

第四节 施工图审查

第五节 建设工程招投标

第六节 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节 工程监理

第九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十节 工程材料设备 第十一节 施工许可 第十二节 施工现场 第十三节 建设工程劳务

第二章 建筑节能与粉煤灰综合利用 第十四节 建筑节能 第十五节 粉煤灰综合利用

第三章 城建档案管理 第十六节 城建档案管理

第四章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第十七节 物业管理 第十八节 商品房销售 第十九节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二十节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 第二十一节 房地产经纪管理 第二十二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节 房产测绘管理 第二十四节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五节 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管理 第二十六节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 第二十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节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 第二十九节 城镇住房保障管理

第一章 建筑业管理

第一节 勘察设计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条 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初次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两次以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且影响较坏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但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执行标准:

(一)违法转包签订合同但没有实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没有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8%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未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以上42%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四)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条 违法行为:注册建筑师执业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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