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7-12-14 |
12 签订协议 和合同 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协议;
国税系统各采购人分别与成交供应商或授权供货商签订合同.
13 产品配送 成交供应商或授权供货商必须按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配置及各采购人的供货要求供货(具体详见《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配送信息表》).成交供应商应按配送表送货到各采购人所在地,或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送货地点.
14 预算标准 预算标准详见 采购需求及相关要求 规定的参考价位.如果某个包所有供应商投报价格均超过对应配置的参考价位,则该包谈判终止.
一、总则
1、项目及资金来源 1.1 本项目为 2015年第三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谈判项目 . 1.2 本项目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1.3 项目资金已列入各省及以下各级国税局采购预算.
2、供应商及投报产品 2.1 凡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满足本项目对供应商资质要求的合格供应商均可参加谈判. 2.2 本项目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规定的谈判货物生产原厂商,或经原厂商授权一家资质、信誉、服务较好的代理商参加谈判.代理商参加谈判的,应具有原厂商授权书和原厂商服务承诺书. 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 2.4 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能力,报价产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满足本项目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提供产品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的,不接受进口产品. (3)投报产品必须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有关规定,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产品. (4)符合和满足本项目技术要求和其他有关要求.
3、产品与服务 3.1 供应商提供的所有产品与服务,须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3.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3 产品是指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类设备. 3.4 服务是指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运输、安装调试、产品保修及售后服务等. 3.5 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
二、谈判文件
4、谈判文件构成 4.1 谈判文件包括: (1)谈判邀请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及相关要求 (4)协议及合同条款 (5)谈判响应文件(文本格式) (6)澄清函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规定、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4.3 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 5.1 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将通知所有领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