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8-03-17 |
(一)无特殊情况,一次未报传或三次延迟报传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无特殊情况,两次未报传或多次延迟报传信息的,由同级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三)无特殊情况,三次以上未报传信息的,由政府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按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因未报传信息,致使税源流失,造成税收损失的,由政府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向税务机关传递信息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作出说明,情况消失后应及时补报.涉税信息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传递.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作出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或者非法干预、阻挠、取代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涉税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本办法意见规定,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二)改变税种征收的,虚收、异地征收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