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8-03-17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控、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以 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 为原则,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 第四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税收保障工作.日常事务由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助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税务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由市级人民政府主导税务部门配合,推动建立及完善莆田市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涉税(费)信息采集的社会化和信息化.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并把相关涉税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输到莆田市涉税信息交换平台.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或非法取代其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纳税信用制度建设,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及对纳税人奖励或者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发布信用信息. 第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并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其提供纳税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应的资料.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不影响税务机关根据自身收集的证据作出行政决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以延期提供纳税资料,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等原因消失后5日内提供.
第二章 税收监控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严格控管税源,堵塞税收漏洞,依法征缴税收收入,确保税收应收尽收;
应当加强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应当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有关单位应当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税源变化情况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科学分析预测税收收入,并于每年预算编制和调整前将预算年度的税收收入分析预测及其说明,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部门编制、调整税收收入预算时提供参考依据.出现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时,税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时,会商同级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