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2-23 |
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l.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县(市区)应急机构 2.5 专家组 2.6 各成员单位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及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监测 4.6 信息发布 4.7 安全防护 4.8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7 应急能力评价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7 附则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地市间的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5 预案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区)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l.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及其衍生造成的突发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