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3-23

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各地、有关部门前将自查情况于2010年3月5日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强化责任,全面整改(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一是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清理现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分类作出处理.适用的要继续坚持,过时的要及时废止,有缺陷的适时修订完善,针对排查出的问题,抓紧研究出台相关政策.组织与对口的国家部委对接,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是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管理、安全投入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管.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落实、管理失职、监督不力,导致专项治理走过场,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注重发现各地、各部门、本系统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上报、推广,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四)检查验收,整改复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各地、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任务分解制定检查验收方案,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形成的书面报告于2011年3月10日前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6月15日接受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五)考核总结,巩固成果(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并于2011年10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六、保证措施 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互通情况,研究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具体方案和联合监督检查的协调组织;

建立工作考核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机制,各部门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加强联合监督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成立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中安全生产的政策规定;

指导和协调专项治理工作;

研究处理与专项治理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召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会议,协调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收集汇总相关工作情况、检查指导等日常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在合力,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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