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02 |
757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登记 实施主体 清水河街道办事处 行政权责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规定,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条件(选填) 办理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登记 办理部门 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详见附件) 办理地点 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详见附件) 联系电话 (详见附件) 服务表格(选填) 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申请表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无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窗口申办 事中:核查信息登记 事后:材料归档 监督电话 0755-82489302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保留 审核意见 附件: 办理部门:梅园社区工作站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红岗西村红岗大厦首层 联系
电话:0755-25907075 办理部门:坭岗社区工作站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村2号3楼 联系
电话:0755-82427846 办理部门:银湖社区工作站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金湖路48号首层 联系
电话:0755-82212937 办理部门:清水河社区工作站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泥岗东红岗花园15栋首层 联系
电话:0755-25902412 办理部门:草埔西社区工作站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鹤围村3号4楼 联系
电话:0755-22235172 办理部门:玉龙社区工作站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玉龙新村B区9栋2楼 联系
电话:0755-82267291 办理部门:龙湖社区工作站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青湖山庄4栋首层 联系
电话:0755-25835261 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登记 序号
758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入学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实施主体 清水河街道办事处 行政权责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应当核查已婚育龄妇女的广东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