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04

油烟浓度应符合1.0 mg/m3限值要求;

餐饮服务企业产生的油烟具有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时,臭气排放浓度应符合60(无量纲)限值要求. 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专人或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维护保养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服务企业在油烟净化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水、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油烟捕集要求 餐饮服务企业应为产生油烟或异味的炉灶配置吸(排)烟罩.灶头、烤炉宜采用上吸式排烟罩,火锅、烧烤宜采用环形侧吸罩或可伸缩上(侧)吸罩,铁板烧宜采用条缝式侧吸罩.在炉灶数量多且分布散的区域内,宜采用全室排风设施捕集散逸的油烟. 吸(排)烟罩排风量设计计算时宜考虑炉灶发热量、炉灶尺寸、烟罩形状、烟罩尺寸和烟罩安装位置等影响因素.油烟总排风量可按对应的炉灶总额定发热功率估算,对应1.67*108 J/h(或46.39 kW)发热功率的排风量按2000 m3/h计. 油烟经捕集后,汇集至排风管.排风管流速不宜低于10 m/s.水平排风管宜设坡度,最低点设放空管件.排风管与楼板的间距不应小于0.1 m.排风管全程应密封无渗漏. 蒸箱产生的蒸汽宜单独收集.使用固体燃料的炉灶产生的油烟应单独收集. 吸(排)烟罩、厨房内排风设施和管道宜采用不锈钢材质,厨房外排风管可采用锌铁合金板或镀锌钢板材质. 油烟净化要求 餐饮服务企业应安装与油烟设计排风量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服务企业应采用机械过滤器(或与紫外光解器相结合) 、旋网过滤器(或与紫外光解器相结合)、运水烟罩、吸收式油烟净化烟罩等的一级油烟净化设施(参见附录 A.1)对大颗粒油烟加以净化处理. 餐饮服务企业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应在一级油烟净化设施后采用静电式油烟净化设备或湿式油烟净化设备等二级油烟净化设施(参见附录A.2)对细颗粒油烟加以净化处理: 总发热功率大于5*108 J/h(139 kW);

经营场所就餐面积大于150 m2;

就餐位数不少于75座. 用于净化细颗粒油烟的二级油烟净化设施应经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且在设施认证与运行使用过程中,油烟去除效率(参见附录B)不低于90%. 用于净化细颗粒油烟的二级油烟净化设施应具有物理或电子标识,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设施名称、型号、制造商;

额定处理风量;

外形尺寸;

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编号;

主要性能参数. 餐饮服务企业产生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时,应采用高级氧化除味器、物理吸附或化学吸附除味器等除味设施(参见附录 A.3)对异味加以净化处理. 商业楼宇、餐饮集聚区的餐饮服务企业宜根据管理要求,将一级油烟净化设施通过风管连接至集中配置的后续油烟净化设施. 油烟净化设施应密封完好,本体漏风率小于5%.二级油烟净化设施、除味设施与风管的连接应设置变径和导流管件,减少气流紊乱对油烟净化效果的影响. 油烟经净化后由排风机从排气筒排放.排风机选型应满足餐饮油烟净化装置运行风量、风阻的要求,且为高效、低噪声产品. 餐饮服务企业应配置油烟净化设施的专用场地和监测采样空间. 二级油烟净化设施、除味设施、排风机和排气筒等应安装在净高不低于1.5 m的专用场地内,并在维护侧留有不少于0.45 m的作业距离.油烟净化设施专用场地预留面积参见表1. 餐饮净化设施的监测采样空间,以及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及排污口标志,应符合DB 31/844-2014 要求: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风管直径,或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风管直径处,对矩形风管,其当量直径 D=2*A*B/(A+B),式中 A、B为风管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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