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07-04

7、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签字:签字: 盖章: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二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线路及有关辅助材料. (3)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线路租用有关的服务,包括:安装、调试、技术支持与服务及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4)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5)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6)施工地点:指线路最终使用地点. (7)天:指自然天,特别指出的除外.

2、合同标的物及范围 2.1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2.2 若甲方(包括全国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需追加本项目所列租用电信线路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乙方保证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提供线路及相关服务. 2.3 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电路资费标准下调,本合同中所述线路的资费应按原折扣相应下调,甲方按照新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线路租用费.

3、技术规格及使用权 3.1 服务的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2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3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线路时没有侵犯第三方的使用权.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提供的 一站式服务 . 4.2 保证连接到租用线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4.3 如乙方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不能满足合同中规定的条款,甲方有权提出申告. 4.4 依照双方签署的合同,按时向乙方交纳线路租赁费. 4.5 有权提前终止本项目,但需在终止日期的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6 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线路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以及准确的接入地点、要求开通的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4.7 派专人负责做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主要包括: A.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B.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

C.为乙方提供所需施工用水、电、仓库等;

D.配合乙方进行线路调测. 4.8 甲方如有重要事情需乙方配合,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准备工作. 4.9 在租用的线路上,不得使用未获得行业管理部门入网许可证的线路终端设备. 4.10 不得利用租用的线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4.11 有权预先检查乙方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对不符合有关标准的材料及设备有权拒绝使用. 4.12 乙方在《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与甲方《谈判文件》要求不符时,以甲方《谈判文件》为准.

5、乙方权利和义务 5.1 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各类租用线路业务的咨询等服务. 5.2 对出租的线路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日常维护. 5.3 负责线路全程连接、调通和测试,并向甲方提供线路测试结果. 5.4 甲方在使用租用线路的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均可直接向乙方申告,乙方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 5.5 鉴于甲方业务的实时性,乙方应对于甲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 5.6 在税收征收期、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重大节日及重要事件的保障期间,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重要线路保障服务,但甲方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缩短此时间. 5.7 乙方负责全部线路运行状态监视,线路出现了故障要以电话、传真方式及时通知甲方,并为甲方按月生成《线路运行分析报告》,以信函方式及电子邮件方式每月寄送甲方. 5.8 乙方如对线路进行割接需中断线路,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但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业务. 5.9电路验收指标为:误码率小于10E-8,在正常情况下,用户端到端传输延时不低于乙方在合同谈判时承诺的标准(详见附件六) . 5.10 乙方提供的服务标准应参照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执行,若本合同所规定服务标准高于《电信服务规范》,应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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