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9-07-04 |
6、线路的退租 6.1 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前退租租用线路,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将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 7.2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
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
8、不可抗力 8.1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天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三十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关于合同履行的协议. 8.2 本条所述不可抗力,是指那些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甲乙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事件. 8.3 双方应努力减小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
9、通信和服务质量 9.1 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9.2 乙方按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甲方租用线路畅通. 9.3 若合同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服务质量标准,本合同约定服务标准高于新的服务质量标准的,应以本合同的服务质量标准为准;
本合同约定服务标准低于新的服务质量标准的,则按照新的服务质量标准执行. 9.4 在甲方租用的线路发生中断时,乙方将优先安排解决,尽快恢复线路. 9.5 线路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系统记录和双方确认的时间为准,线路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为准. 9.6 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10、保密及权利义务的转让 10.1 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11、争议的解决 11.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三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提请仲裁. 11.2 仲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11.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负担. 11.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2.线路调整 12.1 甲方有调整本线路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的权利.
13、适用法律 13.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14、合同语言 14.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4.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15、合同修改或变更 15.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或变更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