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9-07-04 |
其中,第2.1.
4、2.3.
3、3.1.
3、3.1.
4、3.3.
2、3.3.
3、4.1.
1、4.1.
3、11.3.
2、11.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 年3 月15 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程编写组经过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一般规定;
3.垃圾接收系统;
4.垃圾焚烧锅炉系统;
5.余热利用系统;
6.电气系统;
7.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
8.烟气净化系统;
9.残渣收运系统;
10.污水处理系统;
11.化学监督;
12.公用系统;
13.劳动安全卫生防疫与消防.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地址:深圳市红岗路1233号 邮政编码: 518029) 本规程参编单位:上海浦城热电能源有限公司 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发垃圾处理工程技术开发中心 杭州绿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龚佰勋 曹学义 姜宗顺 崔德斌 郑奕强 雷钦平 沈文泽 徐文龙 昊立李兆球 陈红忠 杨海根 潘绍文 汪世伟 沈金健 林桂鹏 任庆玖 易伟卢忠朱履庆 陈天军 周大伦 王定国 陈跃华 郭祥信
1 总则1.0.1 为加强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的科学管理,保障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稳定运行,达到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科学管理的目的,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采用炉排式垃圾焚烧锅炉作为焚烧设备的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维护与安全. 1.0.3 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维护与安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
1 运行管理2.1.1 垃圾焚烧厂应按本规程和设备技术要求编制本单位运行维护与安全的操作规程. 2.1.2 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垃圾焚烧处理工艺设备的运行管理要求、技术指标和安全操作规程. 2.1.3 运行人员应熟悉本单位垃圾焚烧处理工艺设备的运行要求,掌握本岗位运行维护技术要求,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1.4 运行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 2.1.5 工艺设备系统启、停前应充分做好检查和准备工作,启、停过程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2.1.6 运行人员应定时巡视,做好运行记录,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 2.1.7 运行人员应及时报告、记录工艺系统和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问题和异常现象,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运行管理人员应及时分析、报告、通知相关人员进一步处理.涉及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果断采取紧急措施,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2.1.8 垃圾焚烧厂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