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07-05 |
1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地方志工作督查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灌阳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灌阳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4212351 监督电话 0773―4212351
9 设定依据 1.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除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备案.
10 实施对象 灌阳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 检查流程 详见附件.
13 检查内容 1.督查的对象为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区直、中直驻灌阳有关单位;
2.督查地方志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责任落实情况;
3.督查修志计划和总体设计的制定情况;
4.志书、年鉴编写情况;
5.落实 一纳入、八到位 情况( 一纳入、八到位 ,即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工作任务之中,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
6.完成年度计划情况;
7.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措施情况.
14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根据被检查的实际情况,对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等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监督责任:强化检查活动的监管.根据检查结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把详细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 追责情形 实施地方志工作督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地方志资料报送;
2.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
3.拒不接受地方志书审查机构提出的关于志书质量重大问题的意见;
4.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
5.故意在地方志编纂中加入虚假资料,在编纂过程中出现泄密情形的;
6.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后或者地方综合年鉴经批准后,擅自增删和修改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