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5 |
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共计8000元,获取违法所得800元.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拟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扣押在案的湿河粉100kg;
二、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三、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7年8月3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19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 均 罚字〔2017〕
54 号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经全河粉厂(经营者:何经全,男,汉族,50岁,身份证号码:442823********2013,地址:广东省*******,联系
电话:137* 2017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顺德区均安镇天连村委会均榄路334号的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经全河粉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厂面积500平方米,原料仓库摆放有大米一批,生产车间摆设有河粉生产线2条,10名工人正在现场生产湿河粉,成品仓库有已生产好的湿河粉100kg.当事人在现场接受检查,未能提供该河粉厂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明知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1月06日)已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仍然擅自于2017年5月中旬开始,在其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经全河粉厂内从事湿河粉生产加工业务,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计生产湿河粉1万斤,按*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共计8000元,获取违法所得800元. 以上事实的认定证据有:(1)身份证明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