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5 |
椅子10张;
冰柜1台;
消毒柜1台;
不锈钢保温瓶10个和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主要工具设备:不锈钢保温壶1个;
塑料保温壶2个.
三、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该场所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2015年3月15日开始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蚵66号经营餐饮业务,至2016年8月5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经营餐饮有货值金额***0元,没有违法所得. 另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抽检,在现场发现:不明液体①1000ml,不明液体②500ml,当事人自制的感冒茶3000ml,化痰止咳茶3000ml,以上食品的生产日期据当事人供述为2016年8月5日. 经检验,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SP
167522、No.SP
167523、No.SP
167524、No.SP167525)当事人经营的 感冒茶 检验验出对乙酰氨基酚520.6mg/kg, 不明液体② 检验验出对乙酰氨基酚1.9*10?mg/kg. 2016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蚵66号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P
167522、No.SP
167523、No.SP
167524、No.SP167525),当事人对上述的《检验报告》的结论没有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于2016年8月5日抽检批次的凉茶.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的 感冒茶 3000ml,货值金额共*0元,没有违法所得,被我局抽检600ml,后被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无证经营行为,余下的 感冒茶 2400ml没有对外销售. 认定依据有:
(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
(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照片证据表1份、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委托抽验抽样单1份、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鉴定)委托书2份、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