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5 |
167522、No.SP
167523、No.SP
167524、No.SP167525)当事人经营的 感冒茶 检验验出对乙酰氨基酚520.6mg/kg, 不明液体② 检验验出对乙酰氨基酚1.9*10?mg/kg. 2016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蚵66号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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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524、No.SP167525),当事人对上述的《检验报告》的结论没有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于2016年8月5日抽检批次的凉茶.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的 感冒茶 3000ml,货值金额共*0元,没有违法所得,被我局抽检600ml,后被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无证经营行为,余下的 感冒茶 2400ml没有对外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二、没收不锈钢保温壶1个;
塑料保温壶2个;
三、罚款65000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二、罚款115000元. 行政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二、没收不锈钢保温壶1个;
塑料保温壶2个;
三、罚款18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7年7月27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19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容食罚字〔2016〕 031号 当事人:孔祥东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身份证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的编号:45088119*3 住址:广西**市**乡**村**屯***号2016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蚵66号的孔祥东(以下简称 当事人 )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一、该处是一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的场所,检查时正对外营业.
二、该处经营面积约30平方米,现场有2名员工正在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工作,现场的物品有:桌子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