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5 |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检查现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情况;
(3)照片证据表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及违法生产的食品;
(4)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具体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情况;
(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资格的情况;
(7)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及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所指的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扣押在案的湿河粉100kg;
二、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三、罚款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容桂分局 顺市监(容)食案公【2017】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容食罚字〔2016〕 03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45088119*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孔祥东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蚵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餐饮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2015年3月15日开始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蚵66号经营餐饮业务,至2016年8月5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经营餐饮有货值金额***0元,没有违法所得. 另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抽检,在现场发现:不明液体①1000ml,不明液体②500ml,当事人自制的感冒茶3000ml,化痰止咳茶3000ml,以上食品的生产日期据当事人供述为2016年8月5日. 经检验,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