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9-07-07 |
(十)《青海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十一)《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 (十二)《青海省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 (十三)省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对项目单位批复的实施方案和施工设计 (十四)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十五)各县(区、市)实施单位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 (十六)各县(区、市)实施单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年度实施方案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县(区、市)级考核:首先由林地管护单位开展自评工作,在自评的基础上,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对县(区、市)范围内的所有林地管护单位开展全面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考核报告上报上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省林业厅和财政厅备案.
(二)省、市(州)联合考核:县级考核结束后,由省林业厅和财政厅采取重点抽查和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考核(以下简称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范围内林地管护单位进行全面考核.集体和个人林地管护按照每个乡镇随机抽取3个村以上,其中村总数在5个(含5个)以下的乡镇,抽样村数不少于3个;
村总数在6-10个(含10个)的乡镇,抽样村数不少于4个;
村总数在10个以上的乡镇,抽样村数不少于5个.抽取的村采取集体统一管护形式的,对其管护人员全部进行检查考核;
抽取的村采取农牧户个人管护形式的,随机抽取不少于农牧户个人数5%的比例进行检查考核.抽查样本考核得分作为县级考核排名依据.
(三)考核报告:省级考核结束后及时出具省级考核报告,报告中对林地管护单位和县级实施单位进行排名,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列出需要整改的相关项目并由相关单位负责督促进行整改.
第四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 林地管护单位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分值采用百分制.其中专项考核分值占90%,主管部门综合评定分为±10%. 考虑到各个林地管护单位的考核内容数量不同,设立如下权重:林地管理占45%,资金管理与使用占15%,基础工作占6%,档案建设与管理占4%,营造林项目、森林抚育、苗圃生产管理、林业科学技术和林业产业等5项内容考核权重为30%,具体年度考核权重的确定由考核组织部门来确定,在考核前予以明确. 各林地管护单位考核总分为专项考核分值与主管部门综合加权分之和.依据考核总分结果划分为四个等次,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89分(含70分)为良好,60-69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林地管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考核总分基础上直接予以加分: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最多加3分.其中: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加2分;
国家级加3分.
(二)地方政府出台的林业建设重大扶持政策或地方各级财政给予林业财政补贴或资金支持,最多加3分.其中:资金≥100万元的加3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