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7-07

4、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及 其职工.

(二)统一缴费标准

1、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 总额为基数,单位按 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 2%的比例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 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 平均工资的 300%作为缴费基数. 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月

5 元的标 准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 公务员医疗补助(包括参照缴纳的单位)缴费标准.以参 保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由所在单位按 2%的比例缴纳.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

30 年、女满 2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职)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 必须办理一次性补缴;

缴费年限不满,又不办理一次性补缴的, 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集、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由政府财政补助和居民 个人缴费组成.少年儿童及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20 元;

其他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130 元.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上级政策及基金运行情况和财政补助情况适时调整. 门诊统筹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老年城镇 居民、一般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 80元,少年儿童及在校学生按 每人每年 25元标准,建立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金.

2、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上级政 策适时调整.

3、工伤保险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用人单位初次参加 工伤保险由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行业基准费率办理参 保手续.我市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风险较小行业为本单 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5%;

二类中等风险行业为本单位职工工资 总额的1%;

三类风险较大行业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2%. 在具体工作中需调整费率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各县区提 出调整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施行.

4、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三)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水平

1、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在职职工

45 周岁(含45 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 3.3%划入(含个人2%);

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7%划入(含个人 2%).退休人员按照个人养老金的 4%划入.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参保职工,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中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划入个人账户,再从剩余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中每年拿出 60元缴纳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 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 医疗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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