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7-07

3、工伤保险 (1)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按照参保地和生产经营地实行属地管理,授权 各县区受理并完成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到用人单位参 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统筹的,应到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提出.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的有 关规定,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确保及时、公平、公正地完成工 伤认定.各县区应于每季度终了 5日内将上季度工伤认定情况, 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属地申 请人的申报、资格初审等项工作. (2)工伤保险待遇计发 计发基数.统筹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上年度全市职 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月工资高于全市职 工月平均工资 300%或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分别按 照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或60%计算. 支付标准.全市工伤职工的待遇审核、计算统一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等国家、省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相关药品目录 执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 规定.

4、生育保险 (1)女职工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 均缴费工资除以 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 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

难 产的增加

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

晚育的增加

60 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2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

妊娠

2 个月以上不满

3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20 天;

妊娠 3个月以上不满4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 天;

妊娠 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 天. (2)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 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 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临政发z2010{68 号)文件执行.

(四)统一基金管理

1、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 按照 市级指导,分级预算 的原则,编制和实施社会保 险基金预决算,明确市和各县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责任. 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 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 的 管理办法 (1)失业、工伤保险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级征收,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基金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设立 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级统筹财 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2)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区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统筹管理,经审计后全额留存县区代管. (3)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备用金制度和工伤保险风险储 备金专户,保证计划外资金支出需要.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备用 金额度一般为该县区上年度月平均支出数额的

2 倍,由县区财 政从历年滚存结余中划拨给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历年 滚存结余不足时,由县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从市统筹基金中核拨. 市级按全市失业保险费征收总额的5%,按月上缴省级失业保险 调剂金. 市级设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专户,风险储备金用于发生 重特大工伤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4)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县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将所收的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全额 划入同级财政专户,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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