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08 |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聘期内有三个以上项目被评价为不称职的;
(四)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
(五)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 予以解聘的,由湖南省财政厅在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告,评 审专家聘书自动作废. ―7―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二)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三)按规定和标准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应邀并准时参加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因突发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 审的,应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请假.专家库系统请假通道已关 闭的,应按照短信上载明的联系方式请假,不得私下转托他人 参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保密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 审小组组成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前)、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评审比较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收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 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四)依法公正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出具 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发现采购文件 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 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向采购人或采购 ―8― 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五)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具有行贿、提供虚假 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在评 审意见中予以说明;
(六)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协 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的调查;
(七)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五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采 购项目的特性,合理确定项目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和人数、 评审时间、回避要求等,并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项目所需评审 专家.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约抽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 活动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提出预约抽取 申请,系统查询能满足需求的,保存需求.系统不能满足需求 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处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取消评审或者改 变评审时间.确需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的,应当在约定 抽取时间前,在专家库管理系统取消或修改预约申请. ―9―
(二)随机抽取.专家库管理系统在约定的时间自动开启 抽取程序,通过语音外呼和手机短信平台向专家库管理系统中 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随机拨打电话和发送邀请短信,通过接受 评审专家语音应答、短信回复等方式,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 家名单.专家名单产生过程严格保密.
(三)名单解密.评审开始前半小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 采购代理机构向专家库管理系统申请解密专家名单,核对评审 专家到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