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08 |
(四)名单保存.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 工作结束后,应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打印项目评审专家名单, 与其他相关资料一起保存归档. 第十七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专家库预 约抽取不成功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够,或者专家库无相应专业 类别的评审专家),凭查询结果,经市(州)、县(市)财政部 门同意,采购人可按照不低于 1:2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推荐临时 专家,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评审前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 再实行随机抽取. 自行推荐临时专家的,应当选择与采购项目无关联的外单 位人员. 第十八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 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后,由 采购人自行选定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选定人员的保 ―10― 密工作由采购人自行负责,且应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 家.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自带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 评审现场.评审专家在超过规定时间 30分钟未到达的,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启动补抽程序.原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再参 加评审,且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 评审开始后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 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 机构应予以记载,及时在专家库进行补抽.无法抽取的,应当 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 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 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评审活 动.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得参加该采 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 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 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11―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 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上述利害关 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 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评价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共同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如 实、客观作出分类评价,评价标准详见《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 专家评价表》(附件 4):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主 要负责对专家的评审能力、专业水平和履职的职业操守等情况 进行评价;
承接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 责对专家遵守考勤纪律情况及现场管理秩序情况进行记录和评 价;
财政部门进行核实时,各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审专 家可以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查询评价结果,并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每个采购项目的评价登录账号和密码为随机 产生,对评价人信息予以保密. ―12― 第二十五条 评价工作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时同步进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当场在专家库管理 系统分类填写《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表》,评审中出 现评价表内容未涵括的情形,评价人员应记录在备注栏中. 评价后如发现新的问题,可以追加评价.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被 2次评价为不称职时,由财政部 门启动调查程序.经调查情况属实,不涉及违法的,对评审专 家进行约谈警诫,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