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9 |
(一)权利
1、需要监督检查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保计划的情况,监督经乙方维保后的电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电梯安全性能是否良好.
2、需要检查受乙方委派为本单位电梯提供维保服务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有权拒绝无证人员开展维保活动.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服从本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的乙方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3、除国家规定的强制定期检验外,有权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保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
(二)义务
1、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关管理架构、制度,确保制度、人员、资金落实到位.
2、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维保和经甲方确认支付的零部件更换费用.
3、配备持有电梯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件的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在更换电梯管理人员时及时通知乙方.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使用检查表完成电梯的日常检查工作和每月检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电梯层门钥匙使用管理有关要求对电梯钥匙进行管理,实行钥匙领用登记,不将电梯钥匙交给非持证人员使用.
4、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乙方的电梯保养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对乙方的维保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签收乙方提交的与电梯维保工作有关的文件.
5、电梯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在电梯的日常使用时间内,确保值班人员可靠接收报警电话、警铃装置发出的求救信号,及时通知乙方抢修,并详细记录相关工作的具体时间.
6、制订有关电梯的应急救援预案(如:电梯困人、消防、电梯水浸、自动扶梯人身伤害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应急系统运行有效.
7、保证电梯供电、消防、防雷、通风等系统安全可靠,满足国家标准规定.
8、为乙方提供维保所需的工作环境.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
9、采取有效措施监控电梯使用情况,积极主动开展文明乘梯宣传活动,及时制止乘客不文明乘梯行为或恶意破坏电梯的行为.
10、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保有关的工作.
11、应认真审核乙方书面提出的更换电梯零部件要求,并在乙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书面予以答复.
12、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或委托乙方代为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13、应委托乙方对电梯及自动扶梯进行每三年一次的负荷试验.
14、电梯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火灾、水浸、风暴和地震等)所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5、按照法规的要求,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保所需的工作环境,查询电梯相关资料.
2、当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时,乙方有权采取停梯措施及阻止冒险作业的权利.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4、有权对甲方不必履行政府规定的检验情况进行监督及申诉.
(二)义务
1、乙方实施维保后的电梯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